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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之主要目的乃讓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客戶、本集團(定義如下)擬提供服務或產品的人士、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申請人、為信貸便利而提供抵押或擔保的擔保人、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及管理人員及其他與本集團訂約的個人等 (下簡稱「客戶」)更清楚明瞭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簡稱「條例」)下可享之權益、及提供予上海商業銀行及/或其香港之附屬公司(下簡稱「本集團」)其有關個人資料之需要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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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客戶於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本集團提供銀行服務或其他財務服務或租務及物業管理服務時,需不時向本集團提供有關資料。 |
| B. | 如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導致本集團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或其他財務服務。 |
| C. | 客戶與本集團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存款、償還負債、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進行證券、保險或卡的交易時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集團溝通時),本集團亦會收集客戶之資料。 |
| D. | 本集團可視乎情況不時將客戶之資料使用、處理、儲存、轉移、披露及/或交換(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方),以作下述用途:-
| i. | 處理銀行服務及信貸便利之申請; |
| ii. | 提供服務及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包括作信貸評估、統計或行為分析、編制及維持本集團的信貸評分模式等; |
| iii. |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
| iv. | 作信用及其他狀況檢查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貸申請及定期或特別檢討該等信貸的情況下); |
| v.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卡發行人或信貸資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
| vi. | 備存客戶之信貸申請及信用記錄作內部參考用途,及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
| vii. | 研究、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
| viii. | 推廣本集團或特選公司之服務或產品; |
| ix. | 確定本集團對客戶或客戶對本集團之負債款額; |
| x. |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之人士追收欠款; |
| xi. | 本集團之總、分行及辦事處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規定或法院指令、或根據由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並需本集團之總、分行及辦事處遵守的任何守則、指引、通告或指引而向政府或監管機構、警方或法院等作出披露; |
| xii. | 使本集團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集團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 xiii. | 執行將客戶之資料與客戶提供之其他資料比較(不論由人手或通過機器進行比較)的程序(不論比較之目的為何),包括(但不限於)為採取針對客戶之不利行動而進行之程序; |
| xiv. | 落實客戶有關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指令,及執行客戶的指示; |
| xv. | 為帳戶提供服務,不論該等服務由本集團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透過本集團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 |
| xvi. | 與接受由本集團所發出之信用卡之商戶及獲得本集團提供聯營/合營/會員尊享信用卡服務之機構交換資料;及 |
| xvii. |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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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本集團會對持有之客戶資料保密,惟可能會視乎情況將有關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 i. |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索償調查公司或向本集團提供行政、數據處理、財務、資訊、電訊、電腦、債務追討、科技外判、付款或證券結算、保險或其他與本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之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
| ii. | 任何對本集團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本集團有保密資料明文或指示承諾之本集團內公司、業務伙伴或其他商號或聯營機構; |
| iii. |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之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之資料); |
| iv. |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
| v. | 本集團在根據對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及辦事處具約束力之法律、規定或法院指令、或根據由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並需本集團之總、分行及辦事處遵守的任何守則、指引、通告或指引下而有責任或因公眾利益關係對任何人作出披露; |
| vi. | 本集團之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集團對客戶的權利之參與人/附屬參與人/受讓人; |
| vii. | 特選公司,用作向客戶提供本集團認為客戶有興趣之產品或服務資料; |
| viii. | 證券或其他資產登記於其名下的任何代理人,或者持有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保管人; |
| ix. | 本集團代表客戶或為客戶與之交易或擬與之交易的任何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人士; |
| x. |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權利之參與人、附屬參與人、獲授權人、繼承人或證券帳戶協議經約務更替而承受該協議的權責的人士; |
| xi. | 任何得到客戶明確或暗示同意的人士;及 |
| xii. | 任何與第 (D)(x) 段有關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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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客戶資料或會在本集團或上述(E)段所述之接收資料者認為適當及有需要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儲存及轉移或披露,並或會根據該地的慣例、法律、法則及規定(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及政令)、由該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發出的守則、指引、通告及指引處理、儲存、發放或披露資料。 |
| G. | 根據條例中之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並會不時作修訂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
| i. | 任何有關個人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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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 向本集團查核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 b. | 要求本集團更正有關其個人不準確之資料; |
| c. | 查明本集團對個人資料之政策及慣例、及獲告知本集團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 |
| d. |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是會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及 |
| e. |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帳戶時,指示本集團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集團曾經提供的帳戶資料(涉及住宅樓宇按揭的個人信貸申請除外),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帳戶後五年內發出,而該帳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六十天的記錄(以本集團決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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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本集團可不時因考慮批出個人信貸、檢討或續批現有個人信貸、或需對巳有拖欠負債的人士作出合理監察等情況而向任何信貸資料機構查閱該等借款或提供擔保或將提供擔保的人士的個人信貸資料,尤其可因檢討現有個人信貸而查閱相關的個人信貸資料以協助本集團考慮下述事項:-
| a. | 增加信貸額; |
| b. | 對信貸作出限制(包括取銷信貸或減低信貸額);及 |
| c. | 對有關個人安排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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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如個人信貸出現拖欠情況,且未能於欠帳日起計六十天內還清欠款(以本集團計算為準),有關帳戶資料將會保留於曾獲本集團提供該信貸安排資料的信貸資料機構,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信貸資料機構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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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本集團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其信貸資料,可要求本集團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
| I. |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 J. | 任何關於查閱或更正資料、索取關於個人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之要求,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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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業銀行資料保護主任
香港皇后大道中十二號
傳真:(852) 2525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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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客戶可隨時不再收取本集團之宣傳郵件。如有需要,請向本集團職員查詢。 |
| L. | 客戶明白其與本集團職員的電話談話內容可能被錄音及用作證據,而本集團並不會再另行通知。 |
| M. |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之權利。 |
| N. | 本通知的中英文版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
| O. | 本通知會由本集團不時修訂、更改或更新,並在有關發出日期起成為客戶與本集團或將與本集團訂定之所有合約、協議、信貸函、帳戶委託書及其他約束性安排之一部份。 |